一、交易要求: 1、本次轉讓采取動態報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最高報價者即為受讓方)。 2、受讓方應當自成交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付清交易價款(按公告要求匯入指定賬戶)。 3、如受讓方未在規定時間內簽署上述成交確認文件(《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等),自競價結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轉讓方有權單方終止本次交易,重新掛牌。 二、標的資產交接及過戶要求: 1、標的為罰沒資產,已查封,委托方有處置權,審計報告、財務報告數據不完整,有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湘0981刑初60號與罰沒物資移交資料。意向競買人可自行前往標的地了解標的情況。 2、標的物以現狀為準,拍賣公司、委托方不承擔本標的瑕疵保證。有意者請詳細咨詢。 3、請涉及標的物當事人、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等,應在公告的時間內報名并參加競拍,否則將視同放棄相關權利,其他詳見拍賣文件。 4、辦理標的交付、過戶等手續中所發生的稅費,由甲方與買受方參照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行政規章的規定和標準,依法各自承擔。請競買人競買前自行向稅務、市場監督等部門了解。 5、買受人逾期未付款將視為違約,其所交競買保證金作為違約金由委托人、拍賣人收取,并按《拍賣法》第39條追究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