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要求: 1、本次轉讓采取動態報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最高報價者即為受讓方)。 2、受讓方應當自成交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付清交易價款(按公告要求匯入指定賬戶)。 3、如受讓方未在規定時間內簽署上述成交確認文件(《成交確認書》等),自競價結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轉讓方有權單方終止本次交易,重新掛牌。 4、違約責任:買受人逾期未付款將視為違約,其所交競買保證金作為違約金由委托人、拍賣人收取,并按《拍賣法》第39條追究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二、標的資產交接要求: 1、標的按現狀轉讓,具體數量、品種規格、沙質(粒徑等)、含泥量等均以實際為準。 2、拍賣成交后,委托方不開具成交款票據。 3、在清場運輸過程中所涉及的所有稅、費及安全保管(被盜、受損等)責任事故等均由買受人承擔。 4、拍賣成交后,該標的物在移交之日前的所有糾紛和由經濟糾紛所帶來的法律責任由委托方負責。 5、其它情況詳見南縣城鄉發展投資有限公司擬拍賣處置資產涉及的砂土資產評估報告(編號:益中天方圓評報字【2022】第27號)。 |